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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7民初150号

朱守富与杨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守富;杨立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27民初150号

原告:朱守富,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学,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立柱,男,38岁,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原告朱守富与被告杨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

原告朱守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守富撤回对被告杨立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守富负担。

审判员 刘艳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