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27民初150号
原告:朱守富,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学,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立柱,男,38岁,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原告朱守富与被告杨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
原告朱守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守富撤回对被告杨立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守富负担。
审判员 刘艳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