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102刑初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卫东,男,1968年1月4日出生,回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于1986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1993年5月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假释。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1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会云,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卫东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红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卫东及辩护人李会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民主路与民生街交叉口王国华所开办的安化黑茶馆内,被告人方卫东以有渠道帮忙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的信任,罗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方卫东账号为139××××6898的支付宝账号转账15000元。被告人方卫东收到被害人财物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还贷和消费。2017年12月份,在该安化黑茶馆内,被告人方卫东又以帮忙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吴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方卫东账号为139××××6898的支付宝账号陆续转账共36000元。被告人方卫东收到被害人财物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还贷和消费。公诉机关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曹某、赵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罗某、吴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方卫东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方卫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卫东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吴某给其转账的36000元中有第一笔2000元是其向吴某的借款,不应计入诈骗罪数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卫东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真诚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方卫东虚构其有能力帮人办理公租房的事实,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民主路与民生街交叉口文举生活超市二楼王国华的安化黑茶馆,以办理公租房的名义骗走罗某现金15000元。2017年12月份,方卫东在该茶馆内以同样手段骗走吴某现金36000元。方卫东收到被害人财物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还贷和消费。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5月31日被害人罗某报案称在民主路与民生路交叉路口王国华茶馆被方卫东以办公租房为名义骗走15000元,方卫东涉嫌诈骗罪于同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方卫东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6月28日15时30分许,方卫东被抓获。4.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电话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收条复印件、车贷结清证明、建行及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明细、房管局和铁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万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吴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该组证据证明:2017年底,在没有能力办理公租房且无正当职业、有高额外债的情况下,在王国华茶馆内方卫东向被害人罗某、吴某等人谎称其能帮助他们办理公租房,收取了罗某、吴某信任,二人分别向其转账支付公租房办理费用15000元、36000元后,方卫东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自己欠款(还自己车贷23100元左右、归还自己或他人名下的信用卡欠款17000元左右、归还赵三军欠款1000元)。为应对被害人催要,冒充房管局人员拨打“回访电话”。迫于被害人催要写下收条后与被害人失联。5.被告人方卫东的供述。其供述了其向他人虚构了办成过公租房的事实,以帮助罗某、吴某办理公租房为由收取二人的钱款,将其中的大部分用于自己还款或消费。没有向房管部门提交过申请资料,房管部门的回访电话是自己为安抚被害人而安排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方卫东辩称其中的2000元系借款,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方卫东退赔被害人罗某甲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吴依泽损失人民币3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陈 晓
审判员 李友峰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精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