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8911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法定代表人:吕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静墨书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伟松。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淮安静墨书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墨书香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静墨书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删除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停止发行侵犯原告专有版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经济科学出版社成立于1983年6月,是财政部直属的中央级综合经济类出版社。自1995年起,连续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良好出版社”。其图书的学术影响力,在全国经济与管理类出版社中名列前茅,并跻身2014中国图书世界馆藏影响力百强出版社。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审计》、《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等系列考试用书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依法取得该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 2016年12月,原告在互联网平台(××)发现被告公然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专有出版权的书籍。原告为保全证据,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公证,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发行原告专有财务类书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一、天猫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二、天猫公司在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天猫公司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故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原告著作权,在权利人没有投诉前,天猫公司根本无从得知,故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 三、天猫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在事后也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原告诉前未向天猫公司进行投诉,天猫公司收到诉状后将涉案商品进行删除,庭前天猫公司再次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故原告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天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静墨书香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被告天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静墨书香公司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7日,经济科学出版社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会计师协会)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一份,载明:经济科学出版社依法享有2011-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审计》、《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合计18种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八年。在约定期限内,会计师协会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上述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授权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11月24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曾子然操作公证处电脑,利用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天猫网(××),在天猫店铺“静墨书香图书专营店”购买了名称为“正版现货】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官方指定教材注会CPA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官方教材全套六本”的书籍一套,该套书籍页面显示价格128元,月销量4件,累计评价0个。店铺首页工商信息显示静墨书香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购买后实付款128元,形成订单号2725442916214288。12月6日,一位送快递人员将百世快递单号为280588968034的包裹(左上角贴有百世汇通转件单)送至公证处,曾子然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拆开包裹,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及内装物品拍照后封存,交曾子然保管。12月29日,曾子然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利用相应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天猫网,在“我的淘宝”项下“已买到的宝贝”中查看订单号为2725442916214288的物流,显示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码:280588968033。以上过程,公证处分别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3548号、第3551号、第3555号公证书。 当庭启封公证实物,内有百世快递详情单(单号为280588968034)一份,快递单上标注“注册会计师教材一套6本:1”等信息,其上载明的寄件人信息、收件人信息均与(2018)浙0110民初18907号案件中百世快递单号为280588968033的快递单上载明的相应信息一致,收件地址与涉案订单预留地址一致。另有《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审计》、《经济学》各一本。经查看,上述图书均无防伪标识。原告确认其中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 另认定,Tmall.com由天猫公司经营。在天猫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其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天猫公司确认天猫店铺“静墨书香图书专营店”由被告静墨书香公司注册经营。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 再认定,经济科学出版社为本案进行公证(涉案公证书共涉及6个案件)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经济科学出版社系涉案图书《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专有出版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出版上述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权利的图书。静墨书香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明显缺少防伪标识,经济科学出版社确认为盗版图书。静墨书香公司销售上述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发行权,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原告亦无证据证明静墨书香公司仍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及存在库存,故原告第1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实际损失与静墨书香公司的侵权所得均难以计算,经济科学出版社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济科学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图书一套六本售价128元,月销量4件,涉案图书为其中一本;2、经济科学出版社为维权支出公证费、购物款并委托律师出庭,涉案公证书共涉及6个案件。 经济科学出版社同时主张天猫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天猫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故其关于天猫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天猫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静墨书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15元,由被告淮安静墨书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郎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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