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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执269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薛玉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薛玉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5执26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负责人乔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娟、程胜义,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薛玉欣,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河北省鹿泉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薛玉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薛玉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偿还本金、案件受理费2.94859万元,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薛玉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薛玉欣的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核查,目前被执行人薛玉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薛玉欣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未执行标的额为2.94859万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上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薛玉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105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享有其要求被执行人薛玉欣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薛玉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如发现被执行人薛玉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将被执行人薛玉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子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