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杨细保,女,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黎红祥,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杜艳平,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细保与黎红祥、杜艳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红祥、杜艳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细保、杜艳平5801.4元、依法缴纳案件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黎红祥、杜艳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黎红祥在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武长支行账号81×××50上的存款605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