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222执33号

杨细保与黎红祥、杜艳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细保;黎红祥;杜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杨细保,女,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黎红祥,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杜艳平,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细保与黎红祥、杜艳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红祥、杜艳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细保、杜艳平5801.4元、依法缴纳案件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黎红祥、杜艳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黎红祥在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武长支行账号81×××50上的存款605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