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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3751号

蔡庆生与宋国富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蔡庆生;宋国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751号

申请执行人:蔡庆生,男,1953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花伟,上海市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国富,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蔡庆生与宋国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沪0105民初18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205,503.3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国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宋国富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2018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宋国富名下银行、社保、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9月17日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2018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宋国富名下社保帐户予以轮候冻结;2018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宋国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2018年12月21日以12368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的日

书 记 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