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5刑更115号罪犯代正勇,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宜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正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29日、2016年8月2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代正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正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代正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正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