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7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洛阳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波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乐乐,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乐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成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