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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刑更15号

赵立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赵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刑更15号罪犯赵立峰,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饶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饶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立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赵立峰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赣刑一抗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赣11刑更5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立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3个(2017/5、11、2018/4)。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赵立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属刑期在十年以上的严重暴力犯罪且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贻贞

审判员  钟 凌

审判员  周江萍ggz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