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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刑初18号

李学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刚,曾用名李猛,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回族,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务工人员。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诉刑诉【2018】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壮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学刚醉酒后驾驶车牌号冀A×××**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体育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体育北警务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学刚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38mg/100ml。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学刚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学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学刚醉酒后驾驶车牌号冀A×××**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体育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体育北警务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学刚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学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学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学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胤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人民陪审员 张新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