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9180号
原告:青岛中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商务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曹可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瑞,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中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青岛中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衣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