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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6民初3306号

原告李迎春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宁远支行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迎春;中国人民银行宁远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126民初3306号

原告:李迎春,男,l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英萍,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勇,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宁远支行,住所地:宁远县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该行行长。

原告李迎春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宁远支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李迎春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迎春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迎春负担。

审 判 员  陈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赖利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