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因曹某某名下位于金川区金芝家园42栋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暂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