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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02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继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因曹某某名下位于金川区金芝家园42栋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暂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