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724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剑明,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西乡县鑫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许加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西人社监理字[2018]第03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向本院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邱扬华
审 判 员 周治锋
人民陪审员 余盛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