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630号
原告:楚龙飞,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慎前程,男,约26岁,汉族,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美景山城**。
原告楚龙飞与被告慎前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楚龙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楚龙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