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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民初630号

楚龙飞与慎前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楚龙飞;慎前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630号

原告:楚龙飞,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慎前程,男,约26岁,汉族,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美景山城**。

原告楚龙飞与被告慎前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楚龙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楚龙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