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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5行审1号

大田县林业局、陈吉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陈吉真;大田县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425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003766220C。 法定代表人肖宏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吉真,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某罚决字[2017]第02D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以被执行人陈吉真于2016年8月间,为了在大田县“暗林”(又名“半山”)山场建养猪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即占用林地建养猪场。经林业技术鉴定,陈吉真在石牌镇拱桥村“暗林”山场建养猪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7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17年5月9日作田某林罚决字[2017]第02D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第一项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吉真送达田某罚决字[2017]第02D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陈吉真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陈吉真仍未主动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作出的田某罚决字[2017]第02D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陈吉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林业局作出的田林罚决字[2017]第02D0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被执行人陈吉真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大田县“暗林”山场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原状(具体以石牌镇拱桥村“暗林”山场占用林地位置图为准,占用林地面积674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海鹰

审 判 员  邓锦军

人民陪审员  王红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詹小红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