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财保38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西大街**平安财富中心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138285。
法定代表人:刘恒,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金港国际10/**裙楼幢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67020M。
负责人:文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加恩,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网之鹰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渝0105财保822号民事裁定书,其中冻结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分行账户的存款1000万元;冻结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渝中区大坪支行账户的存款1000万元;冻结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10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破申10号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为由,申请解除对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已告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向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善浩
书记员陈思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