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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81执恢152号

郑友江与刘诗宏、舒增培人格权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郑友江;舒增培;刘诗宏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8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郑友江,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武冈市。被执行人舒增培,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武冈市龙田乡。被执行人刘诗宏,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武冈市龙田乡。申请执行人郑友江与被执行人刘诗宏、舒增培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58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舒增培、刘诗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23日两次发起对被执行人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8年12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于2018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舒增培的车辆一台予以司法拍卖得款91300元,但由于该车辆在银行按揭,优先偿付银行按揭款及扣除各项开支后,发放给申请人2940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8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舒增培、刘诗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5万元。尚有6.56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唐 剑

审判员 唐少勇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