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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7执123号

王新鲜、秦存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鲜;秦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7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鲜,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秦存敏,男,汉族,1960年8月7日生,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7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存敏的银行存款3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恒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