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民初12549号
原告:绍兴越池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城**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市金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园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马永飞。 原告绍兴越池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金纺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绍兴越池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越池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绍兴越池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颖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边筱香
书记员 柳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