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3民初161号
原告:吴建,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王喜珠,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吴建与被告王喜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吴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枫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娟
书记员万凌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