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刑更18号罪犯郭家进,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饶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家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赣11刑更第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家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老表扬1次,单表1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折算现表扬1次。现考核表扬3个(2017/6、12、2018/5)共计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郭家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家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江萍
审判员 钟 凌
审判员 蔡 霞ggz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梦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