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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238号

广州市华油兰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鸿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华油兰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鸿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238号

原告:广州市华油兰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雪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锦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鸿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祖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油兰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鸿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油兰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原告广州市华油兰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