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6行审2号

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邱诒恒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邱诒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06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车言峰,局长。 被执行人邱诒恒,周村天诚轮胎经营部业主。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第475号《征收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容环卫管理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