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704号罪犯袁贵成,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贵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袁贵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袁贵成发现其妻子陈某梅与姐夫王某昌有不正当关系后,1992年7月1日,被害人王某英(王某昌的姐姐)和袁某珍等亲属到位于东丰县影壁山乡廿方地村袁贵成家中进行劝解。当晚其他人离开,王某英继续劝解,期间,袁贵成与王某英发生争吵,袁贵成便从厨房内取刀向王某英连刺数刀,致其死亡。随后。袁贵成又到陈某梅的母亲被害人于某荣家,将于某荣、陈某梅砍伤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英系心脏、肝脏、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袁贵成逃离后,化名袁飞,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生活。2016年1月25日,袁贵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袁贵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贵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