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922民初276号

张志明与贾丽美、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明;贾丽美;李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276号

原告:张志明,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贾丽美,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李珊,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明诉被告贾丽美、李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志明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丽美、李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志明负担。

审判员  施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