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属长期履行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6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光
审判员 孟 莹
审判员 张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