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6执154号之一

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属长期履行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26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光

审判员 孟 莹

审判员 张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