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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3民初168号

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与许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许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23民初168号

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

负责人:何洪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贵,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小容,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与被告许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的负责人何洪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贵出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小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管费2908元及违约金395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南屏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36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2908元及违约金3953元共计686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交。 被告许小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小容系江安县江安镇南屏花园小区1-2-17-2(建筑面积80.78平方米)房屋的业主。2013年3月,原告与该小区开发商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由原告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为南屏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约定,原告与业主大会未能达成协议的,前期物业自动续约并继续履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高层住宅每月1.00元/平方米收取,不含环卫所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十五条约定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每日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南屏花园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在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陈述被告居住的楼层上面漏水,多次找物管没有得到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南屏花园收费表(1号楼2单元)、南屏花园收费一览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世纪新城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与管理,被告作为该小区物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908元(1.0元/平方米×80.78平方米×36个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应当按照每日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并未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基数,属于约定不明。同时,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协助业主及时解决小区内出现的问题,原告在提供服务期间对房屋漏水等问题未及时处理,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953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许小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908.00元; 二、驳回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小容负担。此款原告宜宾久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许小容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雨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沛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