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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民初389号

王自平与王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自平;王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389号

原告:王自平,男,生于1969年6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雨,男,生于1979年8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少锋,男,生于1972年6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亚,许昌市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自平诉被告王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自平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自平负担。

审判员  崔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