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389号
原告:王自平,男,生于1969年6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雨,男,生于1979年8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少锋,男,生于1972年6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亚,许昌市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自平诉被告王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自平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自平负担。
审判员 崔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