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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3刑初5号

翟月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翟月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83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月新,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国市,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月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双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月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至2018年,被告人翟月新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3.22亩,归自己耕种。经鉴定,该幅土地被占用期间价值127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月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薛某1、唐某、薛某2、薛某3、许某、薛某4的证言,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杨翟果园土地占地情况统计表,果园平面图,杨翟村民委员会证明,返还退出承包果园申请书,关于果园林地收回协议书,安国市郑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安国市杨翟村民委员会关于限期集中收回杨翟村集体土地的通告》,杨翟村农户交回集体土地情况登记表,安国市杨翟村村北梨树园地交回及交承包费农户情况汇总表,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月新公然违背国家法纪,未经杨翟村民委员会同意,任意占用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经营,其任意占用财物的价值应为土地承包租赁价值,即公诉机关指控的127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月新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向杨翟村民委员会交回了其所占用的全部土地,并按所占用财物的价值如数退缴相应款项,从轻处罚。针对杨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权益,谅解书上虽有村两委成员的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但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谅解书为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翟月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月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晓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