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274号 罪犯曹建,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苏0115刑初13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曹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曹建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天。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曹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云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