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2836号
原告:张从烟,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钱树雷,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张从烟与被告钱树雷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从烟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从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从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从烟负担。
审判长 张大鹏
审判员 邵爱静
审判员 纪石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