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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91民初2836号

张从烟与钱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从烟;钱树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2836号

原告:张从烟,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钱树雷,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张从烟与被告钱树雷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从烟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从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从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从烟负担。

审判长  张大鹏

审判员  邵爱静

审判员  纪石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