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吉07**民初3649号
原告:赵成忠,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被告:单福宝,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羁押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看守所。 原告赵成忠与被告单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赵成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1338000元及利 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单福宝于2015年7月21日在原告处借款1029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 2015年8月3日原告又在被告处借款309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3日。被告单福宝一直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单福宝因涉嫌诈骗被刑拘后,至今尚未审理终结。单福宝尚不能以本案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身份参加诉讼,本案审判活动尚不能进行,原告所诉的借贷无法查明。因此,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本案起诉,暂时缺乏条件,不能成立,待以后条件成就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赵成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昕昕
审判员 常立彬
审判员 苗建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凡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