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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刑初21号

胡瑞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胡瑞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瑞刚,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汉族,大专文化,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石家庄市闪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诉刑诉【2018】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瑞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瑞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胡瑞刚醉酒后驾驶车牌号冀A×××**的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大街上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瑞刚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64mg/100ml。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胡瑞刚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瑞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胡瑞刚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体育大街上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瑞刚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瑞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期限告知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投案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瑞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瑞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瑞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瑞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胤

人民陪审员  宋庆尊

人民陪审员  张秀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