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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执恢624号

张清国、解有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清国;解有方;滕卫香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恢624号

申请执行人:张清国,男,1955年1月9日出生,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解有方,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滕卫香,女,1957年9月9日出生,住周村区。 本院在执行张清国诉解有方、滕卫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302执恢624号,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解有方、滕卫香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 2、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从网上进行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本院对其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及不动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解有方、滕卫香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11276元,尚余20309元。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宜宝

审 判 员  宓远胜

审 判 员  邹庆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司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