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13号罪犯蒋海明,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海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881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29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吉01刑更503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蒋海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日蒋海明得知同案蒋海华(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南沙区时代南湾地产售楼部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后,即纠集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前往南沙区港前大道北西侧时代南湾地产。到达后,蒋海华与蒋海明纠集来的同案人持械追打被害人冯立振,致被害人冯立振跑至时代南湾地产售楼部后面的花园跳湖溺水,蒋海明及其他同案人即逃离现场。当日公安人员现场组织营救被害人未果。2011年7月2日,被害人冯立振被发现在湖中身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77.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蒋海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海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