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2006号
原告:张小波,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刘世贵,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波与被告刘世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原告张小波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但原告张小波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芳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树龙
书记员宋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