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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2006号

张小波与刘世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波;刘世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2006号

原告:张小波,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刘世贵,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波与被告刘世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原告张小波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但原告张小波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芳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树龙

书记员宋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