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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2135号之二

余姚市临山镇国千电子元件厂与伊川县傲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临山镇国千电子元件厂;伊川县傲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12135号之二

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国千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海村四洞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918GK1F。 经营者:谢国铨,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伊川县傲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97642654A。

法定代表人:刘学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国千电子元件厂诉被告伊川县傲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国千电子元件厂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国千电子元件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国千电子元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财产保全费1300元,合计3039元,由原告余姚市临山镇国千电子元件厂负担。

审判员 洪 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