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186号 罪犯朱小六,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果敢族,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毒品海洛因344克,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792.2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六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