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1刑更186号

罪犯朱小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朱小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186号 罪犯朱小六,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果敢族,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毒品海洛因344克,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792.2分,折算转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六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