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廷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执行人:刘玉武,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王金凤,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刘玉武,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廷英与刘玉武、王金凤、吉林省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621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玉武、王金凤、吉林省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廷英利息55万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另查明,该案件与(2018)吉0621执1395号案件为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两案主体一致,申请执行人刘廷英申请两案合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621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云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