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5民初3号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轻安大厦**B。
法定代表人:陈华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兆俊,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公司员工。
被告:叶礼锋,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告:何秀姜,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礼锋、何秀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叶礼锋、何秀姜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霞
书记员洪美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