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63号
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社区新康家园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褚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根泉,系公司员工。
被告:戚利伟,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戚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原告杭州明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