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132号 罪犯王飞,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转移、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 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先后二次经本院裁定减刑共计五十四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三个;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1867.45分,折算转换表扬三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八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曜
审判员 何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