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164号
原告:刘勇,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姜新民,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张震宇(又名张正宇),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袁海清,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邓临辉,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伍伦,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诉被告汪伍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18日,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决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被告之间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2元,由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共同负担。
审判员 沈欣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