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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民初164号

刘勇、姜新民等与汪伍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汪伍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164号

原告:刘勇,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姜新民,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张震宇(又名张正宇),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袁海清,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邓临辉,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伍伦,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诉被告汪伍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18日,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决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被告之间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2元,由原告刘勇、姜新民、张震宇、袁海清共同负担。

审判员  沈欣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