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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民初1601号

瑞安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剑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81民初1601号原告瑞安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兴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胡鸿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雅雅,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妹,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剑妹的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松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余恩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