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543号
原告:边某,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平凉兰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边某与被告平凉兰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边某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边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边某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