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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543号

边某与平凉兰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边某;平凉兰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543号

原告:边某,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平凉兰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西段57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边某与被告平凉兰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边某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边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边某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