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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刑更134号

田浩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134号 罪犯田浩,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胶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2013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青刑执减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青刑执减字第197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八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田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某、董某,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王煜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田浩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田浩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浩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志

审判员 刘述明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鲁滨

书记员 司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