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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刑更172号

(2019)苏04刑更172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朱士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更172号 罪犯朱士强,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1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士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朱士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7年9月、2018年3月、2018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朱士强予以假释。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士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假释担保和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士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朱士强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君泽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杨 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