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11民初298号
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
法定代表人:黄鱼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焱,男,汉族,1985年8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昌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林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