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恢1199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发,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连寒立,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刘志发与被执行人连寒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8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2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以(2018)粤0304执6658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8年10月24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范桃江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